编一个法家思想故事

如何编一个法家思想的故事-爱问知识人

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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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这个深了去了,是不是论文作业啥的?还是仅是个人爱好,想知道这个问题。建议没必要搞清楚这个,如果喜欢这方面,多读读相关书籍就可以了。如果真的是完成作业,随便百度百度就出来了。

历史法家思想对中国有何影响?

一、正面影响

1、有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法家的政治思想,由于切合时代环境的需要,把中国历史推向一个暂新的局面。秦始皇推展中央集权的措施,实得力于韩非、李斯思想的运用;而后汉代的大一统,虽然沿袭“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是实际上政治上采用的手段是外儒内法,这样才能有效地巩固中央集权。以至后来的唐代武皇时期、宋代的分封制时期、元代大一统、明清以至近代史,对于维护祖国疆域的领土完整和统一,法家思想都起着主导的作用。而大一统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2、政策和法律的严明易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家重视法治,首先采取的措施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措施是“兴功惧暴”,鼓励人们立战功关于儒家思想的论文2500字,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3、大力提倡法的拘束力和权威性。强调人民和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把法的公平性、权威性和拘束力综合到一起。《商君书》也认为君主应受到法的制约。正如资产级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样。法家关于法律与平等的思想作为思想本身,有其超越其时代政治斗争的意义和价值。二、负面影响

1、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关于儒家思想的论文2500字,不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有其滞后性。如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关于儒家思想的论文2500字,就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也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这一纯功利的刻薄寡情主义,曾迅速导致了秦亡。2、法自君出,实行“独断”,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法家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中,臣下不得行使。从而建立起一种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事实上,历史上众多的朝代都是因为这一因素而最终导致灭亡。独断专行,并不利于皇权的长治久安。3、“强国弱民”,在根本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韩非甚至主张应当让人民经常处于饥寒而求食不能的状态,仰仗国家禄赏才能存活,才能保证人民顺从国家的法令。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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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文学评论

文学评论是运用文学理论现象进行研究,探讨,揭示文学的发展规律,以指导文学创作的实践活动。文学评论包括诗歌评论、小说评论、散文评论、戏剧评论、影视评论等。《我的父亲母亲》是电影。电影是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音乐、美工、剪辑、服装、道具、化妆、灯光、特技等于一身的一种集体创作的综合艺术,影视评论既可对诸多方面做综合评论编一个法家思想故事,亦可对某一方面做重点评论。文学评论与一般的思想评论是不同的。思想评论的对象是社会生活和人们在其生活,工作中表现出来的种种思想问题,目的是帮助人们提高思想认识,分清是非;它可以通过各种各样,各方面的材料予以论证,只要紧扣你所要阐明的观点就行。文学评论的对象是文学作品(小说、诗歌、散文、戏剧、绘画、影视等);评论的目的是通过对其思想内容,创作风格,艺术特点等方面议论、评价,提高阅读,鉴赏水平,评论时当然可以旁征博引,引用各种材料论证,但这旁征博引的各种材料,应是与文学作品有关的,而文学评论所用的材料基本上是来自所评文学作品本身。另外文学评论与一般的作品分析也不同。当然从某一角度讲,文学评论首先要基于对作品的分析,没有分析何来评论;而分析本身也自然含有对作品的评价。但之间仍是有区别的,分析作品侧重是谈作品“是这样”;而评论侧重是谈作品“为什么是这样”,“这样好不好”。文学评论必须对作品有总的评价,并且对你这个评价有一定论证过程,但作品分析就未必对作品要有总评价。另外在写文学评论时,不必大段引述原材料,那样会用原材料挤掉你的论述;评论点要集中,鲜明。评论角度不要过大,比如你写“评《红楼梦》”如此宏大的古典巨著,你从何处下手评?很难写,如果你把它缩为“评《红楼梦》中人物的对话”,进而再缩小角度为“评《红楼梦》凤辣子的语言特征”就容易下笔了。观点要鲜明,要用确凿的材料的阐析去支持观点,引证的材料首先要来自作品本身,当然还可旁征博引,材料分析和观点要始终保持一致。对读者不太了解的作品,评论前要对其有关方面作一定的交代。文学评论的标准: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文学评论的两个标准即:一个是政治标准,一个是艺术标准。政治标准是为了解决文学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艺术标准则是为了解决文学如何服务好的问题。这两个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一直坚持的文学艺术工作的指导思想。二.文学评论的写法

文学评论的写作大致有四个步骤:阅读—...

高分求论文提纲,题目为“论法家的重刑思想”

商君书·说民》:“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故民生而计利,死则虑名。《韩非子·五蠹》:“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以得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可以得贵也。总之,好暖恶寒、好食恶饥、好乐恶苦、好佚恶劳等人性之常,可以被更高层次得求“名”之性压抑和克服,而不顾正常得生理、心理满足;好荣恶辱、好安恶危的人之常性,又可以被求“利”之性抹煞和取代,而不顾刑罚之辱名危身。这个发现,法家以为具有重大意义。追名逐利之性既然是支配和主宰人们活动的终极力量,可以使人违乎常性,悖乎常情,因而就要顺应它、利用它,即要使本质属性压倒非本质属性。这在人性的好恶系统中,可以称做“以好制恶”,即以好名、好利的本质属性抑制恶寒、恶饥、恶苦、恶劳、恶危等非本质属性。由此发展起来的是重赏理论—求名就应贵其爵,求利就应厚其禄。但,追名逐利之性作为人的根本属性,只是“好爵禄”的一面,其对立面还有“恶刑罚”的一面,也属于根本属性。这意味着:名利之性的发展不能是无限制的。因为单纯鼓励追名逐利,会产生虽犯刑戮之辱、危而犹求“利”的现象。对此要用“恶”刑制“好”利,可以称做“以恶制好”。

刑罚如何才能获得为人所“恶”的特性呢?这就是重刑。一般说来,刑罚是人们所厌恶的,既包括重刑,也包括轻刑。但刑罚与名利,在对立的发展过程中,如《韩非子·奸劫弑臣》所云“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也”,又派生出了喜欢“轻刑罚”这个枝节。因而要想使刑罚变为绝对的厌恶,就应抛弃轻刑。《韩非子·奸劫弑臣》所说的“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或“严刑者,民之所畏;重罚者,民之所恶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由此发展起来的是重刑理论。这是法家全部人性理论的最后归宿点,也是我们应该详加分析的。由人性的分析引出的重刑理论编一个法家思想故事,必然是罪刑相应的对立物。法家首先排除的就是“刑当罪”的观念。《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刑当罪”既然不中用,就只能是“刑不当罪”,这只有倚轻或倚重两个极端。但由于轻刑早已在人性的前提中被抛掉了,《商君书·去强》中谓“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轻刑罚变成了“民之所喜”,成了“以刑致刑”的乱亡之道,因而不求刑当罪,也就只剩下了重刑这一端。故《商君书·靳令》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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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的特征及其评价 800字以上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④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以说“礼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①同“德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由此而产生.但其缺陷在于过分忽略了“礼”、“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法治”主义昙花一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占上风,但最终被“礼治”主义学说所征服.二是法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不仅是“法治”主义思想在汉以后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学不发达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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