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全文)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录

1总则

2基础资料搜集

3保护规划

4规划文件和图纸

附录:名词解释

1 总 则

1.0.1为子贯彻执行部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统一我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深度,提高规划成果的质量水平,便于技术管理,特制订本技术措施。

1.0.2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本院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参照本措施执行。

1.0.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主要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称名城)保护的宏观控制原则和目标、保护内容和重点、保护范围和措施。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要进行深化,以避免建设对重点保护地段产生不利影响

1.0.4 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和重要标志物,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认识和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形态、文物分布等特点和价值,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目标、重点和要求,突出名城的历史环境特征。

(3) 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没。

(5)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6)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当前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区别,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坚持以保护为主,采取保护、整治和进行必要的改造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区别,力求避免大拆大建,以假代真(以仿古建筑取代古建筑)的做法。

1.0.5 保护规划工作应与当地的规划局、文物局、园林局、城建局、旅游局、环保局等相互协调和充分协商。

1.0.6 编制保护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全文),相关的工程措施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规范。保护规划中的关键名词应与国内法定名词统一。

2 基础资料搜集

2.0.1 编制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全文),首先要搞好对历史古城及市(县)域范围内的综合考察及资料搜集工作。要确保调查资料的质量和可靠性。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市区为重点,并包括市(县)域内的主要历史文化遗存。

2.0.2保护规划编制所需资料,一般应包括历史和殃状基础资料;有关文件和规划以及调查、座谈记录等参考资料。

2.0.3 基础资料的内容应包括:

(1)城市历史:

●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古城址兴废变迁;应有建置年代、建制变化;主要建城和兴废史实;

●城市在历史上的政治、经济作用及影响,相关重要的历史事件等。

●城市的历史文化作用及影响,文化特点、相关的历史名人。

(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

●名称、类别(文物分类)、级别(国家级、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位置。

●历史情况:兴建及重建年代、原有规模、制式、主要内容及特点。

●现状情况:现存规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区别,完好程度(完好,基本完好,严重损毁,尚存残迹),使用情况(使用性质、方式)。

(3)历史地段及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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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城及所在位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人口及产权状况;

●历史形成布局和空间特点,整体文化特色和价值;

(4)古城格局:城垣形制,路网、轴线、水系、地貌和内外部空间环境特色;

(5)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

●风景名胜的主要内容、特点及与城市的空间关系;

●风景名胜区或风景区的范围。 其中的重要文物古迹分布状况;

●古树名木的名称、位置、价值和保护状况:

(6)革命纪念地和重要近现代建筑;

●已经鉴定列为保护项目情况;

●尚需鉴定是否列为保护项目情况;

(7)传统文化:包括地方传统文化艺术、手工、艺、传统产业、民俗节庆等;

(8)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的有关社会经济基础资料,设施状况,防火防灾能力等。现存需保护内容及其环境遭受破坏或潜在破坏威胁的状况:如城市用地发展和布局,大型工业、交通干线的影响等。

2.0.4 文件、规划以及调查资料包括:

(1)文件: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规、规定、决定、报告、计划等,

(2)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的其它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资料。

(3)规划、文物、园林、环保、旅游部门等的座谈记录材料;社会调查和现场调查的有关记录材料。

3 保护规划

3.1 保护内容

3.1.1 确定保护内容要全面系统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遗存和文化内涵,突出城市的主要特色。

3.1. 2 保护内容一般可分为以下5大类和12中类及若干小类,具体分类可参照下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备注

1、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文物古建筑

2、地下遗存 1、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简称:革命纪念建筑) 含陵园建筑

2、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简称古建筑)

3、石窟寺

4、石刻及其它

5、古遗址(古城、古文化遗址等)

6、古墓葬(古墓冢)

2、古典园林及风景名胜 3、古典园林及名木古树

4、风景名胜 7、皇家园林

8、私家园林

9、其它园林

10、名木古树

11、人文景点

12、自然景点 (与城区密切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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