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建筑研究所背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三轮驱动”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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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村落振兴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每个阶段都需要政策、资金、人才全方位综合推动。本文从现状入手,分析了传统村落保护的愿景和困境,并基于观念和技术两个层面提出了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思考。

本文作者:杜翔、李秋香,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乡土建筑研究所

背 景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三轮驱动”的现状

2018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9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发布,提出应分类推进乡村发展,将我国村落分为四类。

“特色保护类村庄”类,也就是广义传统村落,有着丰富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秉承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责任。业界研究成果可归纳于三个体系,它们共同驱动当下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

1、遗产体系

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将文物特别丰富的城市公布为 “历史文化名城”。1986年,陈志华首次将《威尼斯宪章》引入我国,保护文物建筑所在地历史地段观念引起共识。由于条件不成熟,直至2002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才明确提出“历史文化村镇”概念。

此后,作为遗产体系在行政区划层面的深化,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法律体系及标准不断完善。 2002年、2008年分别颁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村”于2007年、2011年先后纳入了《城乡规划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了在我国遗产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2、传统村落体系

2007年至2011年,我国进行了第三次文物普查。2012年,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惯称“古村落”改为“传统村落”。同年由四部委联合先后下发《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文物局下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

3、三农理论体系

改革开放后,由于政策长期偏差,城市与农村差距不断扩大。2002年,十六大首次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目标。200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将“三农”问题写入工作报告。2004年起,中共中央连续下达关于“三农”的一号文件,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强[1]。2005年,《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新农村”政策之初,针对农村风貌脏、乱、差现状及农民生活设施普遍落后的问题,很多地方尚未认识到传统村落价值,便急功近利的进行农村“美化”运动,对村落乡土风貌造成一定破坏[2]。

随后,“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乡村治理日渐受到关注[3]。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浙江安吉县考察时,提出 “中国美丽乡村”,出台《建设“中国美丽乡村”行动纲要》乡土建筑研究所背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三轮驱动”的现状,迅速得到全国各地积极响应推广。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次年中央1号文件命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是三农理论新时代下的发展。

[1] 主要包括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废除《农业税条例》;承诺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四项补贴只增不减;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投入不断加大。

[2] 出现了以下普遍现象: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迫使农民不得不拆除“破旧的”老房子,建起了混凝土小洋楼;大马路的修建、粗犷的基础设施提升破坏了原有的村落格局和历史环境;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多,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失去原住民的传统村落由于缺少了维护而日渐萧条。

[3]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

4、三体系的交叉与传承

我国遗产体系最早针对文物古迹,尚未形成群体保护意识。传统村落保护始于对其遗产价值的认可,早期主要关注村落内高价值单体建筑。历史文化名村是遗产体系在村镇方向的深化,之后的传统村落体系在保护对象方面从单纯文保视角中解脱出来,将村落作为整体研究。保护方式基本传承历史文化名村的做法,在村落未来发展定位及人居环境提升方面提出新要求。由此可见,传统村落体系是遗产体系在村落层面的扩充,涵盖内容更全面。

“新农村”是三农理论体系针对农村建设提出的要求[4], “美丽乡村”由“新农村”实践发展而来,完成了一次维度上的扩展:物质层面,从村容村貌、基础设施提升到村落人文景观综合保护;精神层面,从单纯提高村民收入到挖掘地方特色乡土文脉,找回失落乡愁。

借助美丽乡村,传统村落与新农村建设在理论层面找到契合点,而具体实践还是不能令人满意,在风貌控制、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总是差强人意,需要进一步探索。(图1、图2)

图1 三体系发展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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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三体系交叉传承关系

[4] 包括: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方面内容

困 境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愿景与现实

1、风貌控制

2008年,《城市规划法》更名为《城乡规划法》,由于乡村保护与建设理论尚不完善,与乡村有关的各类规划及其评价标准多沿用城市规划的方法乡土建筑研究所背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三轮驱动”的现状,风貌控制成为关注的重点。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对村落风貌都有控制要求,但具体实施起来阻力不断,风貌控制现实很难达到规划愿景。 (图3、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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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与村落有关的各类规划对风貌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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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传统村落风貌控制现状

2、村落空心化

伴随我国城镇化发展,农村劳动人口区域朝城镇区域聚集,传统村落空心化日益成为普遍现象。空心化是指村落内包括土地、人口、产业外扩内空的过程。实际上是各类“拉力”、“推力”应力作用下山西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与现代发展的关系,村民自我选择的必然结果。外出务工多为年轻人,留在村内多为老人。此外为缓解老村住房紧张,在老村外开辟新区,村民更愿意舍弃老旧民居换取新区居住机会,加剧了老村核心地带的空心化,它与新区繁荣形成鲜明对比(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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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临海市下湾村老村空心化现象

3、建设性破坏

在改善村居条件与传统村落保护矛盾的技术方案尚不成熟、保护传统村落经济价值产出比尚低的大环境下,相关部门倾向于重开发建设,进一步加剧了建设性破坏(图6)。近年来,各类乡村实践改造与示范如火如荼的开展,将现代建筑的设计方法用于传统建筑的改造,似乎开拓了传统村落振兴的思路,若把控不好,势必伴随着传统建筑遗产价值的严重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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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传统村落出现的各类建设性破坏

思 考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表面与实质

1、观念越位:保护对象是谁?

传统村落保护依据《文物保护法》,虽然遗产构成有诸多相似,但又有本质不同。现行的法律体系尚没有传统村落专项法律法规,在遇到诸如某些老建筑“拆与留”问题时,只能借助《文物保护法》中相关条例。而《文物保护法》却没有与传统村落直接对应的管理规定,所以效仿其它类型文物保护方式成了惯用做法。

早期通过将村落中价值较高的建筑纳入文保单位名录,一定程度上减缓了传统村落中重要建筑的消失,因此得以支撑村落基本格局与肌理。现阶段,我国传统村落快速消亡的局面已得到缓解,开始迈入保护、改善和复苏的阶段。[5]根据传统村落遗产的特点,构建传统村落分级分类保护体系、专项法律法规体系,已迫在眉睫。

传统村落保护应该强调村落人文景观的整体保护,也就是人与所在环境共同演化形成的有机整体,过重强调对某种“物”的保护并不完全适用传统村落。(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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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文物与传统村落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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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出自: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赵晖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召开的2015首届“中国传统村落·黔东南峰会”上的报告。

2、主体移位:保护主体与使用主体是谁?

传统村落保护主体有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团体、村民及自治组织。

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遵循“自上而下”的组织管理模式,住建部门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居核心地位[6],它也负责“新农村”建设。由于传统村落大多内力不足,需外力支持,“新农村”建设为这些力量汇聚创造了条件。在很多地方,“新农村”建设一度曾被理解为老村现代化,与保护产生矛盾。现阶段对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更多,对与村民生活更密切的民居资助力度反而相对不足。此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的途径,保护传统村落抑制了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置换,降低了村级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可能,这种情况下,村落可持续性遗产价值容易被忽略。

鉴于现阶段驻村规划师制度尚不完善,专家学者主要通过编制与审批保护规划介入。而大量保护规划关注“规定动作”是否完成山西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与现代发展的关系,针对每个村落独特性,尤其是村民的社会关系、人地关系、生活状况研究不足,使其成为设定目标,而非解决问题的规划。

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通过和村民及村委协议,趋向投资于资源禀赋优越的传统村落。他们以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将大众普遍接受的外来文化强加于村落,加快 “千村一面”局面的形成。

村民及自治组织:保护主体中唯一使用主体,他们的诉求却常被忽视。我国村落管理实行“两委”制,村民诉求需跨越三个层次:行政村之间、行政村与自然村、村落自身。(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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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村民诉求需跨越的层次

政府、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企业)构成的“权利——知识——资本”强势联合地位[7],易使村民变成弱势群体,与遗产本体逐渐疏离,失去发挥村民主体作用的优势。(图9、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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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保护主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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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不同保护主体主导类型比较

[6]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用于保护传统村落的专项资金下放至此部门并用于其遴选的具体项目;一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由此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是规划编制单位的主体甲方;传统村落中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由此部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际上包揽了从村落规划、保护、修缮、开发、监督的各个方面,同时协调文保、旅游、环境、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工作,作为地方政府的代表,拥有着绝对权力和执行力。

[7] 引自:吕俊彪.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去主体化倾向及原因探析[J].民族艺术,2009(2): 6-11。

3、核心错位:风貌控制的侧重与技术方法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是对传统村落硬性要求,也是最为有效的介入途径。由于遗产理论及城市规划理论的惯性思维,传统村落保护对风貌控制侧重于物质构成,技术上采用已较成熟的城市风貌控制方法,即地块式划分与指标式控制,体现在规划编制全过程中。(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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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地块式与指标式控制的各类规划

(1)数据调查

即使比较深入的现场调查,所收集的资料也常不完整。一方面,我国村落研究相对较晚,缺少村落发展长期监测数据;另一方面,村落物质构成更易现场衡量记录,而村民诉求、复杂产权关系等很难短时间统计。对于一些传统村落的特殊情况,因规划框架限制,即使调查记录,也难反映在后续规划中。(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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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数据调查对村落物质构成内容的要求

(2)分析决策

由于缺少达成广泛共识的技术标准,分析决策依赖规划编制者敏感度和专业素养,主观性强,易受到质疑。

如在保护区划划定中,通常依照城市风貌梯度管控方法,由中心向四周控制力度逐渐放宽,梯度边界通常依据对山水通廊等方面综合判断。以高度控制为例,城市建筑层数差别幅度大,村落建筑通常两层以下,差别不大,当使用类似“山水视廊”这种粗放的控制方法,缺失精度。(图13)此外,建立在物质构成基础上的区块式控制缺少相应弹性,对不同保护等级区控制差别大,在建筑层数、体量上有明显梯度,容易形成类似城市地块管控中“高低”配效果,保护区划无意中成为村落未来的“蓝图”。(图14)

图13 山水视廊用在村落中的精度分析

图14 梯度控制产生的“高低配”现象

制定分级分区控制目的也是保护村落核心区同时,给非核心区域一定建设空间,减小核心区压力。但这种需求转移方式也将活力转移出去。村落核心逐渐空心化,自然衰落倒塌的房屋基址堆满杂物,进一步破坏村落景观。新区之于管理者来说是对村民建房需求补偿,本身控制力度底线就有所降低,反过来蚕食老村风貌,是现阶段传统村落普遍现象。

(3)实施操作

单纯建立在遗产物质属性上分析决策不利于实施操作。如规划通常依照建筑风貌及质量对每栋建筑整治类型分类,提出保留、修缮、整治等措施。对于村民及落实规划的工作人员,这些专业概念很难分辨的清楚(概念本身也容易重叠)。整治资金花费、出资人意愿各有差异,难以满足实施操作需要。(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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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不易分清的专业概念

在城市中,开发商通过土地划拨、出让等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居民购买已经建设完成的房屋,是一种被动选择。此模式是在特定附加条件下的统一建设,规划者通过对土地地块各类指标赋值控制建筑外观底线,以地块为单位,把控城市风貌。而在传统村落,风貌影响单位通常是独栋建筑,村民对民居建设有一定自主权。所以,地块式风貌控制在农村推行效果比城市差的多。

单纯建立在物质层面的建筑分类整治策略脱离了其发展需求,因为作为村落基本面存在的民居不可能得到政府资金全额扶持,能否落实对民居单体保护措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户主意愿。家计模式、产权关系、经济状况等非物质构成因素起到决定性作用。规划能否增加对村落中人的关注,反映房主发展诉求,进而给地块式控制以适当弹性,才是风貌控制的关键。

4、权重缺位:房屋产权、家计模式的基础性作用

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者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所有收益的总和。在农村,由于多方面原因,常出现房屋产权关系模糊的情况[8],这给传统村落保护带来一系列问题(房屋维修出资人确认、房屋利益分配等)。(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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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房屋产权关系模糊原因

[8] 如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城里村的柳宅就有柳、黄、周姓等6个家庭居住。甚至有部分房屋从属国有、集体、私人多种类型的产权关系,许多产权不清的房屋由政府或村委代管,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比较普遍。

家计模式是指一个家庭赖以生存、发展的营生方式。根据现阶段农民的就业性质、收入情况、居住地及稳定性,可分为三类:小农兼业、半工半农、脱离农村,这直接影响着户主对待村落保护政策的态度。(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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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三类家计模式比较

如此一来,村落保护规划的分析决策权重不仅包括物质属性,还能拓展到民居家庭的属性:村落建筑产权关系可以分为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私有产权的房屋按照房屋所有家庭的家计模式可以分为小农兼业、半工半农、脱离农村三类。而按照建筑价值评价,可以分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一般建筑等类型。

从传统村落建筑保护利用角度,建筑可分为盈利、非盈利(经济);村集体、中低收入家庭、外来游客等(服务对象);满足基本居住、日常休闲娱乐、文化展示等(使用功能)。

将建筑属性与保护利用相结合,可交叉出不同的类型,这有助于针对建筑的具体情况,找到合理的保护利用方式,明确责任与利益,发挥村民能动性(图18),为灵活弹性的地块式控制找到支撑。居住需求在老村得到满足,活力得以留住,缓解了因保护控制而形成的新空心化问题,同时减少新村建设量。(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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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发挥村民能动性:村民自己对老房的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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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 建筑的属性与保护利用叠合表

结 论

传统村落振兴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每个阶段都需要政策、资金、人才全方位综合推动。本文从保护观念上,梳理村落保护与文物保护的差异,以推进传统村落分类保护及专项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通过对比各类保护主体优劣势,鼓励重视并发挥村民及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保障传统村落在法治、德治、自治中得到保护与发展。技术层面山西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与现代发展的关系,风貌控制观念与技术方法不仅应注重村落物质构成,更应强调对村落使用主体——村民家庭属性的关注,以此为突破点将传统建筑保护与发展利用有效结合,为保护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