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对儒学利义观发展脉络作简要梳理和评析

[内容摘要] 本文对儒学利义观发展脉络作简要梳理和评析,指出其主要特征:崇尚群体利益至上性,倡导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并进一步探讨了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关 键 词] 儒学;利义观;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 陆凤贤,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孕育出多姿多彩的文化,并且深深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华儿女。今天,中国传统文化依然对人们的言行有着巨大的影响,人们仍然自觉或不自觉地以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本文拟对儒学利义观发展脉络作简要梳理,并探讨其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

一、儒学利义观的主要内容及发展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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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义观是指人类群体与个体利益关系意识。尽管人类的社会性十分突出,个人离不开社会而存在,群体利益要先于个人利益,但社会毕竟还是可以划分为一个个的人。人类的个体性与社会性同样不可缺少。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是群己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关系,也是伦理学中最核心的问题,因而利义观应是儒学的核心价值观。

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问题包括两个维度:社会维度和个人维度。从社会维度看,是社会怎样实现个人利益与个性发展,即所谓“社会公正”问题;从个人维度看,是个人如何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性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

儒学家在人我关系上主张“爱人”。其实质是“仁”,爱人之“仁”不仅超越了“爱亲之谓仁”的血亲之爱,而且在情感上达到了“泛爱众”的境界。因而在利义关系上要求我们做到“克己复礼为仁”。这是解决爱人与爱己矛盾的原则,要求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应限制爱己而扩充爱人。当个人欲望与他人及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用“礼”来约束自己,把自己的欲望限制在他人和社会利益所许可的范围内。具体而言:

孔子的思想中,体现了个体要与群体社会相协调相统一的思想。孔子把忠恕之道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原则。“忠”就是忠信,诚恳以待人。正如孔子所说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这是从正的积极的方面讲推己及人。而从反的消极的方面讲推己及人就是“恕”。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这就是说要待人宽厚,与人为善。而实践忠恕之道主要依靠自我内心约束机制,即“克己复礼”。以此为基础,在处理人际利益关系上以中庸为尺度。中庸实质是包含一定原则的立场,它要求人们在处理人际关系中,做事既不过分,又无不及,恰如其分地处理好社会需求、社会规范与个人性情关系。

孟子承继孔子的“仁义”思想,而且把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忠恕之道放在人的天性层面去论述。孟子提出人性本善,认为“仁义礼智”四心是先天的,人之所以会有种种不道德的行为,是由于受感官享乐的蒙蔽、环境的浸染和主观不努力,从而丧失其本善的“良心”所造成的。孟子要求人们扩充“善端”,开发“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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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人与人利益关系问题上,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导欲”思想,并提出了“尽心寡欲”的主张。他并不否认人有与生俱来的生理欲望,但又认为如果人人为着欲望的满足而谋取私利,那么整个国家就会处于危险之中:“上下交征利,而国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孟子・梁惠王》)特别是对于统治者来说,其好恶具有强烈的社会影响力,统治者以利为欲,百姓就会从上而贪利,统治者以仁义为好,百姓也会从上而好德。孟子所说的“心”“性”是指善心、善性[内容摘要]本文对儒学利义观发展脉络作简要梳理和评析,所谓“尽心”就是保持、发展善心、善性。为此孟子提出了“寡欲”的方法,对待自己所求财利的欲望不能随、不能纵,孟子的思想是对孔子“人欲”观点的进一步发挥。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他从人的自然本性和人的社会特性两个层面来探索“礼”的起源。他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在荀子看来,人的生物本能使人的欲望无穷,而可满足人的欲望的物质利益有限,为缓解、调协由此而引起的冲突纷争,必须节制、限定人的欲望,必须有等级有区别地分享物质利益,也就是先王制“礼义”以分之。同时,荀子对人欲也作了充分肯定,人欲虽不可能完全满足,但要尽量加以满足和保障。荀子所讲的礼,即社会伦理规范,包括忠、信、爱、义等。

从孔孟学说的方向来说,荀子的思想有了偏离、变异,但最终并没有跳出重群体利益轻个体利益的樊篱[内容摘要]本文对儒学利义观发展脉络作简要梳理和评析,目的都是要建立一个人我和谐统一的社会。

先秦儒学在人我关系上是“重义而不轻利”。而西汉时期董仲舒则主张“重义轻利”。董仲舒把“利”看成人们“养其生”的基本物质需要,而处在社会上层的“仁人”,是不存在“养其生”问题的,因而他们没必要也不应该追求“利”。他说:“夫仁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在此,董仲舒虽然承认“利”是人所需,而且并未主张禁欲主义,但与孔孟的观点相比,“利”在人生中的地位已大大降低,仁者“不谋其利”“不计其功”实质否定了孔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观点,表面上看来比孔孟的道德境界还高,实际上是一种倒退。

宋明理学的理念及理论架构都体现出以儒家的价值观为主导,但在处理人我利益冲突时,它一改之前儒家的观点,否定个人的正当利益,追求“存天理、灭人欲”的境界,从而把“义”与“利”置于对立的状态。他们认为人们对于欲望的渴望及过度追求就会忘却人的本心,并且由此去损害他人的利益,程颐说:“且警如椅子,人坐此便安,是利也。如求安不已,又要褥子,以求温暖,无所不为,然后夺之于君,夺之于父,此是趋利之弊也。”(《二程遗书》卷十八)朱熹说:“如口鼻耳目四肢之欲,虽人之所以不能无,然多而无节,未有不失其本心者。”(《孟子集注》卷七)因而“而今须要天理人欲、义利公私,分得明白。”(《朱子语类》卷二十六)而在王阳明看来,好色好利好名都是私心的表现,只有“扫除荡涤,无复纤毫留滞,纯是天理”(王阳明《传习录》)。才能恢复人心本来大公的面目。到此,宋明理学把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已经不能用“重义轻利”来概括,而是到了非此则彼的地步,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的客观性与必要性,而这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由此可见,宋明理学在利义关系上虽然仍高举道德至上主义旗帜,但与先秦、两汉儒学相比有了很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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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儒学在利益关系问题上不认同理学家们“灭人欲”的观点,反对无我,主张有我。他们主张把私欲与公利统一起来。顾炎武认为“公而无私”只是空想而已,既然“私”有其存在合理性,就不应一味去禁止,而应尽量使之实现,这才是真正的王政:“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此所以为王政也。”(顾炎武《日知录》卷三)王夫之所说的“薄于欲者之亦薄于理”(王夫之《诗广传》卷二)也蕴含了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统一性。这种见解明显地与整体吞并个体的整体主义有很大区别,尽管它还不能达到真正的群己统一的境界。同时,清儒在肯定个体自身利益合理性时又反对纵欲,并且主张以理制欲。这是较先秦儒学进步之处。这种对人欲的普遍尊重并没有导向自我中心,相反,是一种协调个体之利与群体之利的途径。

由此可见,在利义关系问题上,儒学一直围绕如何协调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而展开,倡导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而又不忽视个人利益的价值观。

二、儒学利义观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儒学利义观崇尚群体利益至上性,倡导个人与社会的“和谐”,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积极的意义;同时,由于对个体的约束与规范,也导致个体的创造性发挥受到限制。

综观儒学人我观中的利义关系,除了宋明理学提出“灭欲”外,其余时期的儒学都倡导个人欲望的正当性,但同时它又要服从群体利益至上性的最高原则,具有合理性。“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的自由”①。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个人与群体相互依赖而存在。没有个人就没有群体,群体总是个人的集合。没有个人怎么会有“个人集合”呢?因此,个人是形成群体的前提条件,即没有个人就没有社会。同样,个人也离不开群体而存在儒家思想中的义,没有社会也就没有个人。

个人与群体的分析方法,对认识人类的发展非常重要。既不能用个人的发展取代社会的发展,也不能用社会的发展取代个人发展,而且更应看到,人类的发展一定要落实到个人的发展上。要积极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决不可以用社会性去抹杀个体性,去吞没人的能动性,否则只会导致社会的堕落。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合理,一个集体组合是否得当,均应以是否能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的发展为最高尺度。当然,在强调发挥人的主动性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交往与合作,建立合理的社会关系,促使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由此可见,儒学利义观对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当然儒家思想中的义,我们也应看到,儒学利义观由于强调群体利益至上,一定程度上压抑了人的个体欲望意志。本来,儒学认识到个体欲望存在的自然性、事实性,但由于它对“欲望”的肯定极其有限,更强调“以义制欲”,其中暗含着要求人们接受现实忍耐贫寒的消极因素,因而在今天市场经济大潮中,会导致人们对自己潜能的发挥、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及人的进取精神认识不足,从而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因为以效率为核心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凸显功利原则的主导地位,在今天明确界定产权的前提条件下,人们追求功利的意识和目的能极大地促进经济发展(当然是在合法的范围内)。特别像中国这样一些经济还处于落后状态的国家和地区,“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语),而且事实上,让人们普遍地放弃对功利欲望的追求也不现实。

不过,儒学利义观也不是完全排斥人的个体意志,诚如汉学家赫伯特・芬格莱特所言,从孔子的《论语》中可以体察,“个体”是“一个自我省察和自我调节的个体;是一个和他人截然有别的自我;是一个带有利益的自我,那些利益也许在实际上和他人的利益有所冲突,而在理想上又应当和别人的利益相互谐调,甚或迁就他人的利益”②。所以孔子教导人们不要执著于个体意志儒家思想中的义,所谓“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论语・子罕》)即是此意。简单地说,儒家利义观中的个体意志是带有利他性的,它要求人的个体意志必须符合礼、仁、忠、恕等规范,使个体与他者的交往互动变得有秩序,从而构筑谦让融合的社会群体关系。在当今的社会氛围中,这种思想相对于西方现代人本主义来说,具有匡正纠偏的功效。

总之,我们既要抛弃自我中心主义,又要正确看待个体意志。时代呼唤我们要从儒家思想中汲取积极因素,融合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摆正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努力创建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②赫伯特・芬格莱特:《孔子:即凡而圣》第129页,彭国翔、张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参考文献:

1.杨国荣:《善的历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许凌云、许强:《中国儒学通论》,广东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催大华:《儒学引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