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其成型很早,可追溯至夏商时期,但是直到战国时期方才成熟。其代表人物有管仲、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韩非、李斯等。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要分为两大流派:一是齐法家,以管仲为代表人物,主张兼重法教;二是秦晋法家,以李悝、商鞅、韩非等为代表,其主张法不阿贵,奉行法、术、势,“以法为教”。由于秦晋法家的主张更加激烈和彻底,且政绩显著,通常把他们视为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

秦朝时期,法家学说成为治国的主要思想。不过,在秦朝灭亡后,法家的重要性开始下降,尤其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长期成为封建王朝的主体思想。但是,法家仍在顽强的发展,以致有“儒皮法骨”之说。

韩非,又称韩非子,战国末期韩国人,出身韩国宗室,师从荀子,古代著名的政治学家、法学家。《韩非子》是在韩非逝世后,由后人编辑而成。其原名《韩子》,因宋朝人推崇唐朝韩愈,故改称《韩非子》,全书共二十卷,五十五篇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是法家学派的代表著作。

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推崇道家的“黄老之学”,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但是,其所主张的“法、术、势”却是“有为”,这就导致其学说在哲学的高度上,并没有实质的理论体系支持,道家的学说在他这里是名存实亡的。

去除韩非子身上的道家招牌后,就会发现,他的理论目的是极为现实的:富国强兵。这与荀子的主张形成了鲜明对比。荀子主张“礼法并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仁义”。

富国强兵的实质是力强者胜。故此继老子思想成为先秦道家的集大成者是,韩非子排斥“仁义”,主张“霸道”。其学说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主张明君要“法、术、势”并用。

何为“法”?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集,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君主以“法”治国,就要独自掌握刑罚和奖赏这两种权柄。“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即君主应赏功罚罪,不应因个人好恶而滥赏滥罚。

何为“术”?韩非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君主以“术”御臣,就可以保持权力、地位,防止篡权夺位。这个“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后世称为:“帝王之术”,即用权术和阴谋等一切手段保住君主的权力的方法。

何为“势”?韩非说:“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又说:“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所以,“势”的意思是指权力、地位。

用“术”保持“势”,用“势”推行“法”。如此,三者集为一体继老子思想成为先秦道家的集大成者是,相互作用,就可以实现君主富国强兵的目的。

韩非子的学说有其时代的先进性,秦始皇统一天下即是最好的证明。但是,其学说也有其致命的缺陷:第一、虽然其主张法不阿贵,但立法的权力为君王所掌握,那么,君王就在实质上高于法律,独立于法治之外。在社会生活中,平民是很难对抗法律的。因此,法律的败坏往往是从统治者开始的。历史也已经证明,只要有任何人高于法律之外,法律的败坏就是最终的结果。

第二、法家学说是为君主服务的。换句话说,其立足点是个别的人而不是全部的人;是国家的利益而不考虑个人的利益。在人民和统治者的利益一致时,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同时,其负面作用往往不能明显地表现出来。但是,在统治者和人民的利益不一致时,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法家学说的局限性就表现出来了。例如,法家主张严刑峻法,并美其名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也”(意思是实行刑罚时,重罚轻罪,轻罪就不会出现,重罪就不会产生,这就是用刑罚去掉刑罚)。其结果就如秦末陈胜起义时所说:“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这就是“官逼民反”的情况。

《道德经》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所以,法律有其前提继老子思想成为先秦道家的集大成者是,这个前提就是要符合道德。符合道德的法律是良法,需要遵行;不符合道德的法律是恶法,恶法必须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