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18—2020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的通知》

近日,文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18—2020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民间文化艺术繁荣发展,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附后),文化部决定开展2018—2020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为做好评审命名工作,文化部制定了《2018—2020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本地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工作,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并通过网络申报平台完成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2018—2020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8-2020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现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命名和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确保质量、均衡发展的原则,在全国评审命名约80个2018—2020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乡镇(街道)为主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坚持重心下移、扎根基层,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二、评审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建设成果由人民共享,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文化部专项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与《命名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接受各方监督,确保评审命名工作风清气正。

坚持以评促建。坚持评审命名与建设管理并重,引导各地以评审命名工作为契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扎实推进“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相互衔接,推动民间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

坚持示范带动。充分发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引领带动各地加强优秀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三、工作机制

(略)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符合《命名和管理办法》规定基本条件的乡镇(街道)、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之前已被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需重新申报参加评审。

(二)申报名额

文化部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发展状况、县乡数量、以往“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数量基础上,兼顾门类、地域平衡,研究确定了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申报名额分配表(附后)。此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总数为89个,各地申报要以乡镇(街道)为主。文化部将采取差额评审,最终评出约80个“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其中乡镇(街道)数量不少于命名数量的70%。

(三)材料报送

申报主体按照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填报申报表,提供创建工作方案、申报视频短片(时间不超过8分钟)和图片(8—10张),以及其他有助于说明创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情况的材料,根据《命名和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逐级报送。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在对申报对象资格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报送申报汇总表和申报报告,注明“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主体名称、资格审查证明、公示情况等,申报汇总表和申报报告加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公章后以纸质文件形式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指定专人通过“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网络申报平台进行报送。

五、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

3月,文化部办公厅印发评审工作通知,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评审命名工作。

(二)申报阶段

3—5月,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按照申报名额分配表,组织开展本地区2018—2020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辖区内公示和集中申报工作。

(三)评审阶段

6—7月,文化部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对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四)审定和公示阶段

8月,文化部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和抽查情况,提出2018—2020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公示期为7天。

(五)命名和授牌阶段

9—10月,文化部印发2018—2020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通知,在中国文化馆年会上对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颁发证书和标牌。

六、评审纪律及监督管理

评审命名工作严格遵守《中共文化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具体办法》与《命名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文化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18—2020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的通知》,严肃评审纪律。将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领导班子和党支部成员组成巡查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对“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过程管理、组织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和传播推广活动等情况,适时进行核查。参评地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接受各方监督。

2018—2020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名额分配表

序号

省份

分配名额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10

江苏省

11

浙江省

12

安徽省

13

福建省

14

江西省

15

山东省

16

河南省

17

湖北省

18

湖南省

19

广东省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1

海南省

22

重庆市

23

四川省

24

贵州省

25

云南省

26

西藏自治区

27

陕西省

28

甘肃省

29

青海省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合计

89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间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进一步规范“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文化部设立的群众文化品牌项目文化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18—2020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的通知》,命名周期为3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经文化部命名,具有某一特色鲜明、群众喜闻乐见并广泛参与的民间文化艺术,并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特定区域,主要指乡镇(街道),也包括部分县(县级市、区)。

本办法所称民间文化艺术,涵盖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民俗、体育、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包括当代兴起的其他文化艺术形式,如摄影、合唱、油画等。

第四条 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民众、融入生活;坚持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建成果由人民共享,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

第五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被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命名的各类文化艺术之乡。

(二)依托本地区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浓郁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群众参与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三)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品牌项目,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扎实开展民间文化艺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工作。

(四)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代表人物应有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须在省级以上展览、演出、发表或获奖。

(五)积极探索实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并已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六)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应有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富有活力,当地群众文化认同感强。

(七)当地人民政府重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设施场地。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县(县级市、区)均可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逐级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第七条 文化部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确保质量、均衡发展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发展状况、县乡数量、以往“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数量基础上,以乡镇为主,研究确定“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县乡比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配名额。

第八条 文化部成立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审命名工作;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命名日常工作;成立评审专家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作为申报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

第十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程序如下:

(一)由文化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抽查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二)文化部通过官方网站对评审专家组所提出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三)文化部根据评审推荐和公示结果,确定并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四)文化部对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一条 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风清气正。

第十二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评地区以及相关部门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参评地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虚报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取消命名结果。

第十四条 被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组织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和传播推广活动,依托本地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开展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演出活动,培育民间文化艺人和民间文化艺术特色团队,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民间文化艺术教育普及活动,提高民间文化艺术品牌项目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提升当地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效能。

第十五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注重其整体性和传承性,在提供传承场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保存实物资料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扶持。

所在区域处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应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文化部加强对“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过程管理,适时会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已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进行核查。已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下一次评审命名时需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14日文化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