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级法:论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

论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2011级法本法硕学号:摘要:儒家自古以来是我国的正统思想,其法律思想也被历代君主采纳,主要思想体系包括礼治、德治、人治;而秦朝是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朝代,采用了法家的治国理念,其法律思想包括以法治国、法不阿贵、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异同,并从中得出对当今法治社会有建设性意义的法律思关键词:儒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特点(一)“礼治”思想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些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因此是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和核心。以宗法制为基础的礼治思想在西周时期达到顶峰,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一是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与嫡长子。孔子对于礼治的法律思想,子张曾问孔子,以后十世的礼仪制度可以预知么?孔子回答说,每个朝代对上一个朝代的礼仪制度、典章制度的增加和减少都是可知的,但是不能改变礼的基本性质。(二)“德治”思想儒家发挥西周以来“德治”的说法,强调以德治国,主张统治者应该以道德模范的榜样示范作用,伦理道义上的感召力来推行对于被统治者的教育训导,从而实现稳固统治。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德治的地位显然高于法治,认为德礼之教优于刑罚之治,;孟子倡导“以德服人”,他认为“人性本善”,犯罪不是人本性为之,而是环境所致,责任应该追究到统治者身上,预防犯罪应从统治者做起,实行德政;荀子呼吁“明德慎罚”。(三)“人治”思想儒家极端重视人的作用,尤其重视榜样的示范作用。孔子主张贤人治国,“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论语子路》)孟子更是坚持“一正君,则国正矣”,憧憬“惟仁者宜在高位”的理想蓝图(《孟子离娄上》)。荀子则系统阐述了人治优于法治的观点。他的基本观点有三:一是法由人制定的,“有乱君,无乱法;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意思是治理国家的关键是贤明的君主等精英人士而不是法。二是法的贯彻执行由人来完成儒家思想的异同,“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王制》)三是法的漏洞需要人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去弥补。法家法律思想特点(一)“以法治国”思想战国时期,奴隶主贵族“礼”的社会秩序已经崩溃,法家坚决反对传统的德治思想,商鞅将矛头指向传统的礼乐诗书等德治教化思想,将其斥为“六虱”,《韩非子》更是反对以仁义治国,认为此类上古传颂、先王之说与婴儿相戏无异。

“以法治国”最早由管子提出2011级法:论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又称“垂法而治”、“缘法而治”。他认为治国之道在实行法治儒家思想的异同,“唯法所在”,“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商鞅认为法治是治国之本,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治国之道。韩非子主张,只有严峻的推行法治,因私自祈福有罪,即使君疾而祷者仍予以处罚;无功不赏,故即使饿殍亦不发苑赈民。他认为,对于奸人,父母、乡长和师长都不能使改之,只有“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韩非子五蠹》)。(二)“法不阿贵风水研究,刑无等级”思想商鞅主张“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俗子,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但是君主是例外,其余都要依据法律定罪处罚。商鞅和韩非的主张都是对“刑不上大夫”的有力冲击。管子更为彻底的主张君主也应当服从法律的约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当时实行法治的各国尽管在具体做法上面存在差异,但是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的特征。在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来衡量,法家所主张的“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思想包括平等,虽然有局限性,但是与古代西方关于平等的思想好不逊色。(三)“轻罪重刑”思想与儒家“明德慎罚”,“以德去刑”的治国方略是针锋相对的,法家主张严刑峻法,实行重刑主义。

2011级法:论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

商鞅说:“重刑连其罪,****不敢试,故无刑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法家还认为,“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中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韩非子说:“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必止者也。”轻罪重刑、严刑峻法有以刑去刑的功能,所以法家认为法虽惨而不可不行,忍一时之痛,便可说长远之利,这也是法家思想的鲜明现实针对性和功利的操作性的重要表现,法律只不过是统治者的一种工具。在商鞅看来,人之趋利,就像水之趋下一样,只要有名利,人都会不顾一切,甚至不惜违法犯罪。因此,统治者应当依据人的“性恶论”,制定出奖惩方法来管理国家,纳入法制轨道。根据这一理论,加上严刑重罚的做法,能够有效的预防民众犯罪的发生。“人治”思想、“德治”思想VS“以法治国”对现代社会适用性之比较儒家的人治思想与法家以法治国思想有着共同之处在于,以君主的统治法律,同时人治认为要选拔出德才兼备的人比建立制度更为重要。这与现代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儒家思想的异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论是相悖的。法家的“法治”思想中,法律处于君主的从属地位,是为君主统治服务的。

法治的目标是护国强兵,增强实力,因此法家的法治思想具有功利的操作性。在当时,这种思想及实践,的确起到了作用。但是当法家信奉法律万能的时候,忽视了儒家的道德教化,这时的法治理论是法律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对立物,不考赵庆明,喻慧贤.略论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冲突与融合[J].创新.2011,(2).虑法律的善恶,这就是恶法亦法。现代的依法治国所追求的是实现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代的法治应当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综合治理国家。引礼入法、礼法互补,法律作为规范体系调整人的外部行为,道德作为观念体系调整人的内心信念,以人为本,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发挥出来。(二)“礼法制度”VS“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思想对现代社会适用性之比较儒家的礼治根本在于宗法制,以等级制、亲属关系为社会组织架构的基础,其尊卑、贵贱、长幼各有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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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等级制度中,法律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体现少数人意志。这与现代法治以平等、自由的法治理念是相悖的。法家这种“法不阿贵,刑不绕曲”原则虽然较儒家的封建礼法等级制度有所进步,但是范围也不包括君主,即使后来管子主张君主应当服从法律的约束,但是实行各国在具体做法上都存在差异。现在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人民主权下的法治2011级法:论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为价值追求的法治,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明德慎罚”VS“重刑治国”思想对现代社会适用性之比较 儒家主张人的“性善论”,人性向善,就像水往低处流一样,人性没有不善 良的,人可以迫使他做坏事,本性的改变也像这样。在此基础上主张明德慎罚, 道德教化高于法律的强制,如曾子说的吾日三省吾身。一定意义上说法律不能穷 尽社会生活,也永远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不能直接明确的面对社会生活时,道 德规范可以弥补。儒家引礼如法、礼法互补也即是法律的到的话并非一无可取。 但是在一国社会秩序中,应当是以法律为主要调整手段。 法家建立在人的“性恶论”基础上的重刑治国,将刑罚对发最的一般预防功 能过分夸大,陷入了刑罚万能泥沼之中,历史证明,乱世用重典未必有效。

在许 多情况下,刑罚的功能主要是特殊功能。如果法律过分依靠暴力,则违背了法的 公平正义要求,缺乏对法的正当性的关注,同时过多研究了人的自然属性,而忽 视了人的社会属性,忽视了对人的尊重,这是从根本上对法律的破坏,这与现代 社会提倡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不和。 以上就是我对儒家、法家法律思想作出比较后的出的一些思考结果,我们可 以学古知今,建设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