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特点及特点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一直到明清时期,儒家思想一直支配着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变化,传统法律渗透着儒家的伦理精神,担负着维护伦理纲常的使命,从而凸现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特点。从纵向来看,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两汉时期,即从汉武帝确立“独尊儒术”到东汉末。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的阶段。在汉以前,纯儒学的东西并不受重视。战国时各国的法律及后来的《法经》《秦律》甚至西汉初的《九章律》,大都体现了法家的主张。到了汉武帝时期,汉王朝大一统的局面基本形成,这时需要确立封建等级秩序,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封建大一统的统治。于是统治者标榜儒术,使儒学处于“独尊”地位,并在法律思想上,开始了以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时代。儒家思想深入封建司法的第一步就是春秋决狱。这实际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的力量在体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经过皇帝的认可,儒家经典成为理断案件的依据,儒家的道德原则逐渐变成法律原则。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儒家法律思想法律化深入的阶段。东汉末年,中央权力衰落,地方豪强并起,一些士族出身的地方领袖实际控制了政权。这些地方领袖大都经受过儒家礼教的熏陶,为了适应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他们重用儒生,让其参与立法。儒家学者借立法之机“引礼入律”,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去。曹魏政权的《新律》制定了“八议”制度,反映了儒家等级特权思想;西晋《泰始律》创设了“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将礼制中的丧服制度引入法律;南陈《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每日一题)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特点及特点,体现了礼制的等差精神;北齐《北齐律》厘定了“重罪十条”,旨在从重打击违反礼义伦理的犯罪。正是这些反映儒家礼学的原则制度的出现和实际应用加快了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

第三阶段:隋唐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终完成阶段。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法律化已经很发达,但只是部分的法律化(每日一题)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特点及特点,各个朝代也只是按照儒家思想确立了部分法律原则。而到了隋唐时期,政治上统一了全国,经济上达到了全盛时期,文化也相当发达。这时,封建统治者全面总结历史上封建统治的经验教训,把《曹魏律》《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法典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加以吸收,制定了一部被称为“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在这部法典中,伦理纲常是法律最高的价值评判标准,法律以维护伦理纲常为使命。凡违背伦理纲常的即为法律所不容,就要受到刑罚制裁;凡符合伦理纲常的即为法律所认可、褒扬。唐朝以后的历朝法律均以唐律为蓝本,并对唐律的伦理化精神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改造,使得法律伦理化较唐律更为深入,伦理法越来越被推崇和强化。

综上所述,从纵向看,儒家思想贯穿于中国传统法律始终,是中国传统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再从横向看,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儒家思想确立了中国传统法律“礼主刑辅”的基本原则。在礼与刑的问题上,孔子强调礼的主导地位,要求礼作为刑法使用的指导,而刑罚只能作为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他提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法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为政先礼,礼者政之本欤”,并且认为,在治理国家中,用礼来约束民众的言行,民众会具有违礼的羞耻感,因而会自觉遵守礼的规范。而用刑罚去惩罚民众的言行,民众会为求免于受罚而产生耻辱的感觉。孔子认为用刑罚手段可以让民众不犯罪,但无法消除其内心的犯罪动机,但用德礼教化,便能达到预防和消除犯罪的目的。孔子重礼轻刑的思想,对后世儒家的法律思想和法典编纂活动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最早确立礼主刑辅原则的便是汉律。汉律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创立了礼法相容的开端。特别是汉朝正式确认可以根据儒家经典理断案件后,法典化的儒家思想便成为传统法律的重要内容。到唐朝,“礼主刑辅”这一原则就体现得更为明显。《唐律疏议》在首篇《名例律》中便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且《唐律疏议》中法律条文也完全按照礼法学的思想进行创制、解释,以致《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价其为“一准乎礼”。儒家所倡导的“礼主刑辅”原则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典型法典——《唐律疏议》中得到了最终的确定。此后宋明清的法律大体上继承了唐律的传统和指导思想,均表现为重礼。凡是与礼的精神相一致的就是正确的,就是合法的;凡是与礼的精神相悖的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制裁的。自汉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法与礼的关系均为“礼为本,法为用;礼为主,法为从;礼为先,法为随;寓礼于法,明法彰礼”。“礼主刑辅”成为中国传统法律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二是儒家思想奠定了中国封建特权法的理论基础。儒家“礼”的主要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卑”“严上下”,因而确立了亲亲、尊尊、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制度。自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后,统治者便接受了儒家这种特权主张,并将其纳入法律当中。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维护封建皇权   儒家的“君为臣纲”成为不可动摇的信条,封建皇权成为不可侵犯的象征。凡臣下奏文有触犯皇帝的名号的,即便是故去的皇帝名号,也被定为“大不敬”罪,给予严厉惩罚。至隋唐时期,“大不敬”罪被进一步扩充,并上升为“十恶”之一,列在刑律之首,加以重点打击。在封建晚期的明清之际,封建制中国进一步强化君主主义,以对待皇帝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小六壬,以思想、言论、文字作为处罚的依据,大兴文字狱。

第二儒家思想影响下的唐代法律制度,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儒家主张“正名”,即正等级之名。根据不同的等级名分,施用不同的礼。代表中国封建立法成就的《唐律疏议》在其首篇《名例律》中明确规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周密的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此外,在其他篇中,《唐律疏议》还规定了许多保护贵族官僚人身安全和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款。如殴打官员的,处刑重于殴打常人,且官品越高,处刑越重;应议、请、减者犯罪,不得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定罪等等。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维护贵族官僚高于常人的优越地位。

第三,维护父权、夫权   按照“亲亲、尊尊”,“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的礼治主张,中国传统法律将维护封建家族主义与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一起来,力图通过维护家族中的父权和夫权来维护国家的君权,通过建立和维持稳定的家族秩序来实现封建国家统治秩序的长治久安。首先,中国传统法律严格维护父权,全面确认家长的权威。法律要求子孙服从和善事祖父母、父母,严惩不孝的犯罪行为;确保父系家长在家庭中的财产权以及父母对子女的主婚权。其次,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在结婚方面,中国传统法律允许丈夫纳妾。在离婚方面,“七出”给男子休妻提供了合法依据。而且对于夫妻相犯的处罚也规定的极不平等,原则是夫犯妻从轻,妻犯夫从重。

儒家“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理论渗透到中国传统法律中,使得中国传统法律具有了维护封建特权的特点。儒家思想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结构体系。“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是中国古代法典一贯的编纂方法。中国传统法律,从开创时代的《法经》到盛世经典《唐律疏议》再到封建社会末期的《大清律例》,在编纂体例上均具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这种特点很大程度上是中国自然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政治上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造成的,但也与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有很大关系。首先是儒家的“义利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儒家向来主张重义轻利,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谋道不谋食”。儒家的这种义利观为封建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三纲五常”的伦理学说就在实践中起着调整婚姻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日常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及身份关系均以德礼为其规范准则,礼对婚姻、继承、亲属等广泛的民事关系起着直接的调整作用。正是因为如此,中国传统社会便丧失了制定民法典的可能和必要,而这也就造成了中国传统法律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结构体系。

那么,如何看待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呢?可以说,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

孔子虽倡德治,但从不否定刑罚等暴力的作用,而是主张“德主刑辅”“宽猛相济”,使统治者在施行仁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教育、政治、礼乐等多种手段共同为治。明初朱元璋实行重典治国,但积三十年之经验,他也认识到礼乐教化对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洪武三十年制定《大明律诰》时,他在御平门宣谕群臣说:“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这个思想后来发展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可算是儒家思想的一大贡献。在执法方面,孔子主张“直道执法,众恶必察,众好必察”,要求执法官员不徇私情,不媚权贵儒家思想影响下的唐代法律制度,刚正不阿,依法办事。在自己担任司寇期间,秉公执法,广泛听取意见,据法断案。此外儒家思想影响下的唐代法律制度,孔子还谴责聚敛苛政,严刑滥法,要求实行“天下之中正”的税赋和“刑罚中”的刑罚政策。以上这些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甚至对现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还起着酌古鉴今的作用。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也有不少消极影响,如儒家思想导致了中国古代轻法律,贱诉讼,轻权利的观念。儒家向来倡导“和为贵”,主张“息讼”“无讼”。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贱讼的主张经封建统治者的强化,止争息讼便成了中国民众的传统心理。正是这种盲目的止争息讼和宗法制度的束缚,中国封建社会民众的权利观念受到严重摧残。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是十分深刻广泛的。我们应辩证地看待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儒家思想能更好地为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