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8〕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好《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众多,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管理,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立完善我省遗产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既要承载各种社会功能,又要全面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和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条例》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与确定、保护规划、保护与利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推动我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居环境改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三大板块”旅游发展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目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制度体系,健全体制机制,提高《条例》的影响力、执行力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营造“宣传好、保护好、利用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社会氛围。通过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在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爱乡情怀。通过严格落实《条例》,推进我省优秀传统文化永续传承、焕发新春,把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资源打造成为我省的文化名片与品牌。

三、积极落实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学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扩大《条例》在全社会的知晓率和覆盖率,提升全社会对《条例》的关注度和认知度。

(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和相关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重新修订或予以废止。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城乡建设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住户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历史建筑产权人、使用人,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保护组织的意见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严格加以落实。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公布历史建筑名录。

(四)健全完善管理体系。各地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管理体系,构建覆盖保护范围的各项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内容的管理机制,做好各部门职责和执法权限的衔接,建立符合实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明确相关管理规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就基础设施建设、房屋修建修缮、不协调建筑治理等制定符合当地实际、体现地方特色的工作规范,确保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条例》规定职责,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加大执法力度,以保护规划编制与落实、历史建筑修建修缮、不协调建筑治理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规范管理和执法行为。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不断加大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把《条例》落实是否到位、具体措施是否得力、体制机制是否健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相关制度是否落实、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实绩的根本标准。要强化《条例》落实,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政策措施不力、工作保障薄弱的地区,提出整改要求。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导致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切实加强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薄弱环节,解决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是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杜绝职能错位、管理缺位、多头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要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共同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各项工作。

(三)切实抓好落实。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要切实做好历史文化传承、自身特色保持工作,防止业态同质化、破坏性建设、不合理开发,注重传统文化的挖掘和整理,提炼传统文化符号,尊重人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充分发掘传统艺术、传统民俗、人文典故、地域风情等非物质文化资源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彰显三晋文化的农耕文明、传统建筑、城乡历史和生态环境的独特魅力。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