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条例》)正式实施

2017年6月1日,《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是常州出台的首部实体法,共六十七条,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利用与传承、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其颁布实施,代表常州名城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条例》的制订出台,完善了地方法规

近年来,常州十分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2008至2009年,常州先后出台了《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施办法》、《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文件;2013年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又制定了《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2014年,《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20)》通过省政府审批,2015年,常州市被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人大第28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2017年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条例》)正式实施,弥补了常州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法规的空白,完善了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体系,理顺了名城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强化了名城保护措施的刚性要求。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体现了地方特色

2017年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在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内相关城市的立法经验,结合了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际情况,将常州的地方特色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列入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确定保护主体,明确保护措施。《条例》明晰了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各类保护资源的保护责任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补助方法、传承与利用的方法等相关内容,增强了《条例》可操作性。在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传承方面,《条例》适应新的要求,确定了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强调了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和教育等方面工作,这些内容都极具常州地方特色。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工作要求

2017年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条例》)正式实施

一是及时成立名城保护机构。筹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积极承担名城保护的日常工作2017年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条例》)正式实施,成为常州历史上首设的、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增加保护意识。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特别是落实各级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主体责任。三是确定名城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要求。设定保护名录制度是常州名城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市人民政府通过定期组织辖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建立保护名录动态的更新机制,使其适应名城保护的要求。四是建立名城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管。严格履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各项建设活动的审批程序,坚决查处各种破坏历史遗存和历史风貌的违法违规行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五是建立名城数据平台,实施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数据库系统和动态更新系统,并与规划审批、城乡建设等平台进行对接,充分发挥资源共享作用,同时通过平台的监测发挥对规划审批、城乡建设活动的预警作用。六是广开保护渠道,鼓励全社会参与。《条例》的实施,为常州广大市民参与名城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保护名录的制定、保护规划的编制与论证、保护利用与传承等诸多方面,明确了市民参与名城保护的途径,使名城保护深入人心。

作为常州首部出台的实体法,《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意义深远。我们应该担当起名城保护责任,认真自觉执行我市这部名城保护地方法律,精心呵护名城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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