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保障“双减”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上级最新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实际,市文广旅游局联合市教育局修订了《金华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金华市教育局

2022年3月18日

金华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文旅科教〔2022〕1 号)和浙江省“双减”工作专班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浙双减专班〔2022〕1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全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保障我市“双减”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管理,引导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美育人”为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教学体系,提高教学质量,为全面落实“双减”工作,不断提升中小学生艺术素养,助力全民艺术普及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面向中小学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化建成率达100%、培训师资合格率达100%,艺术培训行业健康有序、管理科学规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实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金华行政区内,为提高艺术素养和艺术特长,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音乐类(音乐基础知识教育、声乐类、键盘和管弦乐器类等)、舞蹈类(中国舞、国际标准舞、流行舞、芭蕾舞等)、美术类(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等)、表演类(戏曲表演、戏剧表演、曲艺表演等)及其他艺术门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办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培训机构门面悬挂名称应当与备案登记名称相符金华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且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本方案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艺术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继续沿用;不规范的,应进行调整。

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举办者自有场所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所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培训机构选址、面积、设施应符合《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准入指引》)相关规定。

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结构合理、满足艺术培训需要的管理人员与专兼职培训教师,专职培训教师应不少于3人,且必须签订1年以上的任职合同。培训教师须具备以下专业能力证明之一:相应专业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相应的文化艺术类专业职称;相应的文联所属的文化艺术类协会省级及以上会员证明(包括:戏剧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书法家协会、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曲艺家协会、舞蹈家协会)。培训教师必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由文化或教育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教师资格证明。培训机构聘任境外、国外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5.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需执行“一课一销”的培训收费模式和风险储备金制度,培训机构专兼职员工8人(含)以下的,须缴纳风险储备金6万元;专兼职员工8人以上的,缴纳风险储备金10万元。资金应统一纳入规定的监管平台实施监管。

6.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和由学科类转登为文化艺术类的校外培训机构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按标准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审核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二)规范审核登记程序和退出机制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按照《金华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流程》(见附件1)的规范程序进行审核登记。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中明确培训服务内容。培训内容含有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多个门类的,申请登记时应明确主导培训门类,并分别通过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准入审核。

3.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核;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相关部门申请。

4.退出机制。因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不善倒闭等原因需终止培训服务的,在终止服务前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并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三)落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职责

1.信息公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并公示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教师、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内容。

2.合同约束。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按照规范性样本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服务的项目与内容、收退费的标准与程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3.制度完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应实行学员登记注册制度,建立规范的学员档案;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培训。

4.课程规范。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须选用正式出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教材,并制定具体的课程培训计划,若无正式出版的培训教材,可自行编写,培训教材须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审核。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涉及学科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5.收费合理。登记为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参照教育学科类管理办法执行;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6.保证安全。培训场所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工业厂房、简易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它有安全隐患或不适宜艺术培训的房屋办学。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舞蹈和表演类不少于6平方米,保证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主要区域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

7.定期报告。培训机构应实行年检制度,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珠海书香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珠海书香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其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金华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年度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双减”工作小组,加强对“双减”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文化艺术类培训课程审核鉴定专家组,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模糊艺术类培训课程等内容出具鉴定结论。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积极预防和化解风险珠海书香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文化馆具体承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艺术培训协会的作用,加强师资队伍的业务轮训,不断提升教师的业务素养,强化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的自治能力。

附件:1.

金华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流程.doc

2.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doc

3.